版權修訂關你事 4 條問題你要知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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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4/12/10 09:00

最後更新: 2015/05/08 10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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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相片來源:本報資料室)

立法會正在審議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,但洋洋逾百頁的條例文件當中細節多多,未必人人有耐性看得明白。要清楚新修訂條例草案的重點,以下四個問題你不能不知。

(一)現時立法會正討論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內容是甚麼?

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增設更多項版權豁免,以下情況在修訂條例通過後,將不視為侵權行為:

1.戲仿,即仿效某作品故意誇張,營造滑稽效果
可豁免例子:使用原曲改歌詞,以達至戲仿效果,例如早前高登討論區網民惡搞製作《罪與罰》概念大碟。

不可豁免例子:只是抒發個人情感或展示才藝。例如現時不少網絡歌手都一字不改地重唱歌手作品上載至YouTube,或有機會侵權。

相片來源:YouTube 截圖

2.諷刺或模仿
可豁免例子:明顯或隱含地表達出批判意味如唐英年在特首競選時被「惡搞」。

相片來源:高登討論區

3.評論時事

可豁免例子:新聞機構引用文章、相片等作品,作為時事、新聞內容。

4.引用
可豁免例子:WhatsApp或討論區以電視節目對白截圖作溝通。例如無綫電視劇集《雷霆掃毒》中演員黃智賢一句「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」常被「以圖代字」用作留言語句。

(相片來源:高登討論區)

不可豁免例子:若大篇幅引用,例如把整齣電影都製成截圖並分發予其他人,則難獲豁免。

5.教學用途或用於圖書館和博物館

 

(二)新修訂條例如果通過,會收窄網上言論自由嗎?

新修訂的條例新增了多項版權豁免情況(見上文),但有意見認為新修訂條例藏有「魔鬼細節」,條例仍存在灰色地帶,例如是否構成侵權行為,最終決定權在於法庭,法庭會因應4方面裁決:

1.二次創作作品是商業性質或非牟利作品?
2.新作品取用原作品的數量及質量
3.作品的性質
4.新作品為原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帶來多少影響?會否取代原作品?

(三)反對新修訂條例的人士提出甚麼其他建議?

認為新修訂條例應該加入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」(User-generatedContent,簡稱UGC)作為豁免範圍。UGC即是所有非牟利或非業務用途的二次創作,不論二次創作作品沒損害原作品利益,抑或會取代原作品的市場地位,二次創作作品都應獲得豁免。

(四)《版權條例》刑責是甚麼?

香港現行的《版權條例》於1997年6月27日生效,旨在保障及平衡版權擁有人及社會的經濟利益,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,同時容許社會各界人士取用各種資訊。

現行法例下,以下情況將不視為侵權行為:

1. 獲原作品版權擁有人授權或默許使用作品

2. 原作品版權已經過期

3. 只取用原作品的意念

4. 只複製原作品的非實質部分

5. 因教學、研究或時事報導等目的而使用作品

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。另外,海關亦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,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,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,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萬元。